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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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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上高县征地补偿机制、提高征地管理工作透明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确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函〔2022〕14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土地征收实际,我县出台了《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上府字〔2024〕32号)。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函〔2022〕144号)。

三、适用范围

凡我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均适用于此标准;收购国有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执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也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四、概念解说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地上附着物补偿是指征收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处于生命、发育、生长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农作物,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瓜果类等作物。青苗补偿是指征收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采取包干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五、特别说明

1.本文件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评估的重要评估依据,原则上评估结果不低于此标准。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不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3.标准中未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例如古树名木、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市场信息价进行评估补偿,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补偿,最终结果经共同确认后进行补偿。

4.在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后,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5.2024年11月11日(含当天)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原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2024年11月11日之后公告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

解读单位: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0795-250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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