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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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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规定,我县开展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制定工作,并形成了最终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收购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该标准执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例如古树名木、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或对于一些单株价值较大的树木,具体补偿实施时可由乡镇(街道)、上甘山林场或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县林业局根据《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2019版)》和《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参考名录(2022年)》等有关文件确认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补偿。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三、涉及本标准中未列的青苗,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补偿,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补偿。

四、其他不在本标准中的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例如砖瓦窑、规模养殖场、驾校、水利设施等,鉴于其建设成本和使用年限等因素难以统一评估,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补偿。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有苗(物)则补,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征地单位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严厉打击抢种抢建行为,在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后,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标准施行之日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原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未公告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

附件: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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