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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保障我县气象领域行政执法既有温度又有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上高县气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包容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规范实施
在全县气象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责任,严格规范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既要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也要防止应罚不罚。在执法办案中认定为违法行为属于包容免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宣传适用包容免罚范围,引导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及时改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整改到位。
包容免罚是指对市场主体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免除处罚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场主体,行政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等予以处罚。包容免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立法原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设定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要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执法行为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防止和避免发生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或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提升守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尊严,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五)整改纠错原则。对市场主体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包容免罚条件的,可不予处罚,但绝非放松监管要求,更不是放弃监管。行为人必须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时限进行整改,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对未在时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管部门仍将依法进行处罚。
二、准确把握适用
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该违法行为是否适用包容免罚,并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适用条件初核等工作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要统一执法办案尺度,加强对适用包容免罚案件的审核,避免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处罚结果畸轻畸重。
三、加强动态管理
建立《包容免罚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执法情况,及时调整《包容免罚清单》中的事项,动态调整适用范围。
四、坚持罚教结合
对《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积极探索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宣讲法律法规规章等方式,引导教育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五、实施注意事项
(一)包容免罚可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包容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当事人出现《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
(四)当事人出现《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高县气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上高县气象局
2022年7月19日
附件:
上高县气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
实施包容免罚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设定依据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1 |
对违反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首次发现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在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6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
县级 |
|
2 |
对安装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或产品的处罚 |
首次发现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并及时安装了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或者产品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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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