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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气象局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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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气象局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

部门

部门

职责

依据

工作事项

与相关部门

的职责边界

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责任情形

1

县气象局

气象灾害防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1、负责组织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2、指导监督天气防御重点单位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4、按照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其他相关工作。

1、信息产业部门应当与县气象局密切配合,确保气象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2、其他有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1、气象台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2、对非法发布、违法传播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2

县气象局

防雷安全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1、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管理工作,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组织对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相应地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县气象局拒不履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职能监督不力,导致重大责任性事故的。

3

县气象局

升放气球安全监督管理

1.《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1、对全升放气球审批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对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气象局未履行施放气球许可职能监督不力,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4

县气象局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8号)。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依据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疏于监管,导致重大人影安全事故的。

5

县气象局

传播气象预报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

负责调查、处理非法传播气象预报和违法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行为。

对传播气象预报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疏于监管,导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上高县气象局安全生产权力清单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备注

1

行政许可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县气象局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七条第一款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2

行政许可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县气象局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县县气象局

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3

其它

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九条

4

其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处罚

1.《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2.《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十二条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气象预报预警发布与传播管理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

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二条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5.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6.《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8

行政处罚

对安装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或产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

9

行政处罚

对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未安装,拒不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罚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2.《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三十五条

10

行政处罚

对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

4.《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二十五条

11

行政处罚

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处罚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12

行政处罚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13

行政处罚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38号令)第三十条

14

行政处罚

对申请单位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三十三条

15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或者通过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38号令第三十四条

16

行政处罚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33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7

行政处罚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

18

行政处罚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处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

19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处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

20

行政处罚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或者不如实、拒绝提供升放气球情况的处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

2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6号令)第二十八条

22

监督检查

对违反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3

监督检查

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和活动的监督检查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

24

监督检查

对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传播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五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五条
4.《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5.《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

25

监督检查

对气象灾害防御教育指导和监督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26

监督检查

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27

监督检查

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条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4.《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5.《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8

监督检查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指导、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
4.《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29

监督检查

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1.《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八条

30

监督检查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管

1.《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关于公布气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赣气发【2009】102号文件-省级精简下放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施放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到市、县(市、区)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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