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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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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1.1  工作目的

  

  为全面履行政府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宜春市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高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按国家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见附录8.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坚持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可能引发和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启动应急预案和县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县农业局局长、县工商局局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物价局、县商业总公司等。

  2.1.3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指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4)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将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的监测分析,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保证供应;

  县物价局:负责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县经贸委: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县财政局: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病员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问题,查处违纪行为;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污染物的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县商业总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1.5  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商业总公司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a.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向县应急委员会、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f.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通信、经费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g.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救护知识宣传

  h.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i.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j.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县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和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环保、商业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督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应急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8)信息发布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报道。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工作;对境外媒体的造谣和歪曲性报道,组织驳斥澄清。在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2.2  乡(镇)场、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事故级别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乡(镇)场、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

  

  2.3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县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县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本县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地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订、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5)承担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农业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商业总公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保障预警系统的有效运行,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拟定处理措施,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发布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准备工作。

  3.2.2  建立通报制度

  3.2.2.1  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b.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2.2.2 通报方式

  a.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b.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及时向乡(镇)场、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县政府应急指定部门或县应急委员会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c.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险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员会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

  3.2.2.3  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县应急委员会或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2.4  新闻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上报县应急委员会,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职责的行为。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应急委员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  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县人民政府。特别情况下,特别重大或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的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5)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医务工作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初次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下级关于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直接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市应急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Ⅱ级)

  (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应急委员会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下达应急处理指令,组织、指挥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启动相应专业组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市、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的处理结果及进展。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协调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3)县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县有关部门按本预案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4.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议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县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1.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I级、Ⅱ级响应后,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县应急委员会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国家应急指挥部或省、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III级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进入Ⅳ级响应后,县应急委员会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县应急指挥部,负责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对于发生在县内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县(市、区)、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县政府应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  应急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

  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并抄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经过,调查处理概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医疗救治情况、损失和伤亡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者的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评估应急预案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并针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尽快建立覆盖全县的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信息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信息系统的组建、运转和维护。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会同县人民政府、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  通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场、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工作平台应当与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相联通,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单位、应急专业队伍以及各乡(镇)场、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配备专用的电脑及其打印机等附件、传真等办公设备,并明确带班领导。每个参加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应配备专用无线电通讯工具,以适应应急处理的需要。

  

  6.3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发生地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立即按照预案的要求,组织救治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工作。上级卫生部门根据下级卫生部门的请求,应及时组织有关医疗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援。

  

  6.4  人员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5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6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制定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县发改委、县商业总公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发改委具体负责应急物资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储备;县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必要的经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县经贸委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

  食品安全事故多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等。

  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或者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7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保障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经县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主要用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日常运作和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演习演练、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资金等。

  食品安全财政应急保证经费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8   演习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制订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县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应急演习演练结束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价,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9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事故分级

  

  8.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8.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8.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8.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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