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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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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197号)和《中共上高县委办公室、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高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上办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县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医疗保障制度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起草我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1.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职责。

2.划入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

3.划入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能。

4.国务院、省、市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取消、下放、调整的职责。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局机关办公地址:上高县沿江东路9号

局机关联系电话:0795-2522950

局机关办公时间:8:00--12:00,14:30--17:30(法定工作日

上高县医保服务大厅办公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原老政府)二楼大厅

上高县医保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795-25296600795-2529799

上高县医保服务大厅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9: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延时服务9:00--11:30,13:30--17:00

主要负责人:曹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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