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研究,并报县委第13次常委会同意,现将《上高工业园区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3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快闲置土地处置与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尽快有效使用,提高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效益,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批而未用土地消化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3年)和宜春矿山生态环境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21〕74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处置原则
1.依法依规依合同进行。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必须事实清楚、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始终把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作为评判标准,以依法、依规、依合同作为清理的重要依据。
2.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和低效用地,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土地开发现状和实地核查情况,分类管理、分类清理,做到“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分类处置。
3.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和低效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再利用水平。
二、清理处置范围
1.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净地。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停工、停建的土地,包括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项目总投资额25%(不包括土地出让金),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土地;已达到上述开发面积或投资比例,但停工2年以上,近期未有新投资开发计划的土地;或虽已建设,但超过2年未投产且近期未有开工计划的土地。
3.已竣工投产但停产一年以上且企业方无力复产的土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清理处置措施
(一)超过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净地。
1.对因园区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
⑴重新约定动工日期:对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同时造成土地闲置的园区原因已经消除,且项目方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的闲置土地,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⑵置换土地: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
⑶协议收回:工业园与项目方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由工业园按退回项目方已缴交的项目定金、补偿前期合理费用,或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当年的挂牌价退回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的方式进行价格核定。
2.对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
⑴协议收回:工业园与项目方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由工业园按退回项目方已缴交的项目定金,或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当年的挂牌价退回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的方式进行价格核定;
⑵依法收回:项目方超过投资合同或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时间未动工,造成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及以上依法应当收回的,坚决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相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方违约责任、追缴项目方欠缴的土地使用税。
(二)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项目总投资额25%(不包括土地出让金),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土地。
⑴限期开发:工业园与项目方签订补充协议,限定项目方在一年内开发利用,项目方须在重新约定的一年期限内按协议约定进行开发利用并达到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等各项约定指标。逾期未达到约定要求,相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方违约责任、按上限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及土地闲置费;
⑵协议收回:工业园与项目方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土地部分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当年的挂牌价退回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的方式由园区收回,项目用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由园区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回购;
⑶分割收回:对可分割的闲置用地,由自然资源局对其未开发建设部分用地进行分割后,工业园与项目方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当年的挂牌价退回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的方式由园区收回。
(三)停产、停建等低效利用的土地
⑴限期开发:工业园与项目方签订补充协议,限定项目方在一年内重新开发利用,项目方须在重新约定的一年期限内按协议约定进行开发利用并达到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等各项约定指标。逾期未达到约定要求,相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方违约责任、按上限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及土地闲置费;
⑵协议收回:工业园与项目方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土地部分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当年的挂牌价退回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的方式由园区收回,项目用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由园区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回购。
四、项目监督管理
建立项目用地监管机制。成立项目用地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副县长胡贵明任组长,县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冷功勋任副组长,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上高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法院、县司法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项目用地开工建设及项目竣工投产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1.督促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合同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期开工建设,因项目用地方原因未如期开工逾期三个月以上,收回项目用地,退回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
2.工程建设期间,督促企业按照项目合同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织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企业,限期整改。
3.项目竣工后,按照项目合同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依法依规进行联合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后,收回项目用地,退回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由园区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回购。
4.项目投产后,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第二次联合验收,对约定期限内的亩均产出,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未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其他事项
1.充分应用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根据园区企业评价分类等级,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行差别化政策,以提高园区企业亩均效益产出。
2.征收土地闲置费。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之日起,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税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上高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县政府成立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周万辉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战平任第一副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胡贵明,副县长严雪如,县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冷功勋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上高生态环境局、县法院、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工信局、县司法局、县市监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人民银行、县供电公司、县润泉供水公司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工业园区管委会,由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冷功勋兼办公室主任,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上高生态环境局、拟清理项目中介服务单位各抽调一名懂专业、善操作的人员为成员,办公室每半月要向领导小组汇报清理进展。清理处置对象的中介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领导小组工作,工业园区负责统一协调,强力推进园区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项目盘活处置工作。同时县财政设立收储周转金5000万元,确保园区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项目收储工作顺利开展。
4.强化监管,压实责任。按照“谁引进谁监管,谁引进谁清理”的原则,招商引资中介服务单位不得引导企业私自进行闲置土地、空置厂房产权转让或出租,所有新入驻的项目须经园区审核同意后,报县开放型经济工作委员会项目联审小组联审,联审通过的项目方可办理入园手续。入园项目招商引资中介服务单位负有确保项目如期投产、达产的督办职责,对新引进项目被认定为低效、闲置用地的,问责引资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负有全程参与对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的职责,此项工作列入开放型经济工作相应的考核中。
六、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解读:《上高工业园区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