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京兴竹木制品厂年产40万张建筑模板生产线建设项目变更环评审批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受理申请环评审批手续的上高县京兴竹木制品厂年产40万张建筑模板生产线建设项目变更环评审批监督工作。
一、项目名称:年产40万张建筑模板生产线建设项目变更
二、建设单位:上高县京兴竹木制品厂
三、项目概要:上高县京兴竹木制品厂于2016年委托江西农业大学编制了《上高县京兴竹木制品厂年产40万张建筑模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上高县环保局于2016年12月16日以上环评字[2016]94号文给予批复。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上高县芦洲乡工业小区(地理位置:N28˚13′10″,E114˚51′45″),现已投产,该项目在进行自主验收时,发现锅炉型号等发生了变化,对照《建设项目(污染型)重大变动判定原则(试行)》,属于发生重大变动项目。
本次变更主要内容包括:锅炉由原来的1t/h燃生物质锅炉变更为2t/h的燃成型生物质颗粒锅炉,锅炉烟气治理措施由水膜除尘+25m烟囱变更为水膜除尘+30m烟囱。生产工艺及其他环保措施与原环评一致。
本项目总投资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25%。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及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项目变更后,原有污染物防治要求仍按照原项目批复(上环评字[2016]26号)文件相关要求进行,另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变更报告表》及批复中补充的相关环保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要求。项目废气应认真落实《变更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方案,锅炉烟气经水膜除尘器处理后经30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排放标准。
(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变更后本项目排放总量SO2新增0.204t/a,NOX新增0.714t/a,加上变更前已批复总量控制指标,变更后全厂总量控制要求必须满足COD≤0.031t/a,NOX≤0.004t/a,SO2≤0.51t/a,NOX≤1.02t/a。
五、环评单位:江西融大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六、公示时间: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8日
公众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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