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江西省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江西省林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赣林规〔2022〕6号)、《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赣林规〔2022〕11号)同时废止。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
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推行减免责清单制度,是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相关涉林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调整,为规范我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实现从硬性执法向柔性疏导的模式转变,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要求,对我省现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林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2022版)进行调整。
二、调整过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对我省原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林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作相应调整,形成了《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江西省林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各市、县(区)林业局意见,召集基层有丰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共同研讨、论证,形成审议稿,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再次修改完善,印发实施。
三、调整内容
(一)《裁量基准》调整内容。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及实际执法情况,补充可以适用的非林业执法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增加“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明确《江西省林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适用条件、本基准施行日期、动态调整等。二是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林稽发〔2024〕48号),将基准分则中的“第十四章 违反湿地保护管理法规案件”修改为“第七章 违反湿地保护法规案件”。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修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两个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即基准分则中第一章第一条、第二章第一条、第三章第一条、第五章第一条。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中法律责任修改情况作相应调整,即基准分则中第七章第一至十三条,第八章第一至十四条,第十一章第四至五条、第九至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十二章第三条、第五至八条、第十条、第十五至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十四章第一至八条,第十五章第三条。五是因《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已废止,删除原基准中相关内容。
(二)《减免责清单》调整内容。一是根据《江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要求,在《江西省林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2022版)》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形成江西省林业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即《减免责清单》。二是参考广东、辽宁等省做法,将表格主要内容由“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修改为“违法事项(强制措施事项)、法定依据、适用情形、适用依据、裁量幅度、配套监管措施”。三是根据法规变化及实际执法情况,删除2条、增加3条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删除1条法定依据,共列出10条不予行政处罚事项、4条从轻行政处罚事项、5条减轻行政处罚事项、1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四是根据《江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要求及具体违法事项(强制措施事项)、适用情形,在配套监管措施中分别列入批评教育、警示告诫、劝导示范、签订承诺书、及时复查等内容。五是注明所列事项并不是可减免责全部事项,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排除其他可减免责情形。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