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林长制宣传专栏 / 政策宣传

违法徒步探险:江西5名“驴友”依法承担2万元救援费用

时间: 2024-12-21 16:35 来源: 上高县林业局 访问量:
【打印】 【字体: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5日下午,南昌籍“驴友”(注:网络用语,即旅游爱好者。为保证案例通俗性,对违法者的称呼与媒体报道相一致)一行10人前往奉新县百丈山进行徒步登山探险运动。10月26日,其中5人没有听从民宿经营者建议,擅自前往未经开发的山区,并约定当天17时前返回民宿。然而,“驴友”迟迟未归,民宿经营者王某尝试电话联系“驴友”始终无果,遂报警求助。当地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消防、公安、蓝天救援等政府和社会救援力量数百人前往现场搜救。经过18个小时的地毯式搜救,救援人员在修水县黄港镇杨家坪大塘嘴附近找到了5名失联“驴友”,经过询问和检查,几人除了体力不支外,身体健康无受伤情况。

【处理结果】

2024年11月7日,宜春市政府在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对5名“驴友”进行了警示教育约谈,会上对“驴友”违反政府管理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探险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其作为完全民事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与会“驴友”表示感谢政府的关心关爱,后悔自己的鲁莽行为,今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签署了《具结悔过书》。

鉴于失联事件造成政府和社会的公共资源大量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之规定,与会“驴友”表示自愿承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综合考量旅游者过错程度、个人承担能力和悔过认错态度,经协商由5人共同承担2万元救援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我省有关部门对违规探险造成公共资源浪费行为进行追责值得关注。我省生态环境优美、森林资源丰富、自然景观各具特色,吸引不少游客及徒步爱好者前来。但是,少数人挑战法律权威,热衷于擅自进入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擅自探险风景名胜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甚至在上述地区进行生火、做饭、露营等对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极大地破坏了国家对于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秩序,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我省已经在地方性法规中对此类行为予以规范和约束。例如,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风景名胜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并在第三十五条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以及擅自探险、攀岩陷入困境或者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完成救援后,由游览活动组织者以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或者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风景名胜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或者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风景名胜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活动的行为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并且因遭遇危险需要救援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

另外,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经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访客及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规定,导致自身危险需要救助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费用”,并在第五十九条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武夷山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的行为,规定由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