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住建罚决字【2022】第55号
当事企业(人):上高县惠邦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 黎**
工作单位:上高县惠邦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 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邮编:336400
我局于2022年10月21日,对你公司建设的凤凰小区改造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依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10月21日,执行人员依法对凤凰小区改造项目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及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该项目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擅自施工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10月21日,执行人员在凤凰小区改造项目项目部对你单位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的签字认可。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我局决定:凤凰小区改造项目立即停工整改。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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