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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2025年二季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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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服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工伤认定 举证责任倒置 隐蔽性工伤调查 文书自我纠错

【基本案情】

申请人系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系其公司前护理员。2024年2月16日,第三人称在配送餐食过程中,于单位坡道处被餐车撞击左膝受伤。2月19日第三人离职,4月经医院确诊为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5月16日,第三人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7月15日,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双方,申请人收到该认定书后反映未收到县人社局《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11月12日,县人社局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进行工伤认定程序。2025年1月14日,县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4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更正通知单》,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右膝关节损伤”更正为“左膝关节损伤”。申请人不服,主张伤情系旧疾且离职后申报程序违法,遂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在于易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二在于被申请人认定程序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人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易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所致,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被申请人在发现笔误后及时更正,程序合法,未损害当事人权益。复议机关启动“间接证据链”审查:结合伤后即时就诊记录(2月19日诊断)、同事证言及工作环境特征(长坡路段餐车易后滑),形成完整证据闭环,确认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最终,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作出维持被申请人工伤认定决定的复议结论。

【典型意义】

本案彰显行政复议三重治理效能:一是确立裁判规则,

首创 “急性体征变化+及时就诊”的隐蔽工伤认定标准,破解无目击者难题;强化用人单位“积极举证责任” ,否认工伤需提供医学鉴定等客观反证。二是创新监督模式,示范“瑕疵程序重开”的自我纠错机制(县人社局主动撤销错误决定),推动建立 “文书笔误快速更正” 程序,避免程序空转。三是保障特殊群体权益,明确离职不影响工伤认定权利(事故发生时劳动关系存续),警示用人单位 “消极举证”法律风险,为新型用工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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