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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号关于报送《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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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宜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上高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宜市编文〔2021〕10号)和《中共上高县委办公室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高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上办发〔2021〕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挂正股级牌子,为上高县医疗保障局直属公益一类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由上高县医疗保障局管理。

第三条 主要职责

承担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意外伤害保险、离休干部单独统筹管理经办工作;对全县医疗保障政策、业务落实和执行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药服务行为、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情况进行监测;协助拟订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的组织落实;协助开展全县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承担医药成本调查统计、医药价格监测分析、医药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费用结算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经办服务大厅

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变更、登记、查询、征缴计划等业务的受理工作;负责全县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特药使用等备案;负责全县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待遇的申请受理工作;负责全县医疗待遇零星费用的报销受理工作;负责医保业务受理咨询服务工作;负责窗口作风建设及经办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综合业务室

负责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单建统筹(包括厅级干部、离休干部、建老人员、企业军转干部、参战退役军人、改制企业人员公务员等)人员医保参保登记、信息变更、转移接续等业务的受理及征缴计划的确定工作。

(三)待遇审核室

负责县医疗待遇零星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负责全县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待遇的审核工作;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申报的审核结算工作;负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待遇调整实施工作。

四)基金财务室

负责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工作及基金运行定期分析工作;负责全县基金、公务员补充保险、离休干部和厅级干部医药费用、集中采购药品、异地就医资金结算等日常财务工作;做好基金、医疗救助等资金的财务月度、季度、年度报表、预算和决算报表工作;负责做好基金资金对账工作。

(五)信息统计室

负责医保经办统计报表制度与数据分析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医保经办统计报表与数据分析工作;负责做好“三个目录”编码库的维护工作;负责对接软件开发公司及有关信息管理机构,协调做好医保经办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信息变更、个账管理、个人权益记录及系统升级改造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负责中心内部计算机等电子类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稽核审计室

负责财务、业务经办的内控核查工作;负责开展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负责与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考核协议履行情况;负责协助组织定点医药机构的评估准入工作;负责全县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签订、协议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受理、登记、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的欺诈骗问题线索,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两定机构标准化建设、信用评级等具体落实工作。

(七)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室

协助拟订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的组织落实;承担医药成本调查统计、医药价格监测分析、医药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负责指导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费用结算工作。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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