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4〕8 号)文件要求,为切实有效推进项目实施,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补奖试点,扶持一批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主体,现面向全县公开遴选项目粪肥还田实施主体。
一、遴选对象
提供粪肥收集、处理、运输、还田全过程实施的主体(含提供第三方服务和种植主体自行还田的堆沤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二、遴选条件
(一)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企业社会信誉度好,没有不良记录。申请人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申请。
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参与遴选的企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上高县域内有粪肥收集处理和存储场地(处理沼液的,应和沼液生产企业签订沼液处理协议),且粪污处理场地用地手续齐全,环保措施得当;粪污处理技术能满足《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要求。
4、粪肥质量。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企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堆肥产物有机质、水分、砷、汞、铅、镉、铬,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种子发芽指数等限量指标符合《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NY/T3442-2019)质量要求;沼液重金属(砷、汞、铅、镉、铬)和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等限量指标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21)要求;规模以上种植基地自行堆沤还田或沼液还田的,粪肥(堆肥、沼液)重金属(砷、汞、铅、镉、铬)和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等限量指标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21)或《沼肥》(NY/T2596-2022)标准。
三、遴选数量
本次遴选堆肥还田专业化还田服务组织不超过5家(含5家),粪肥(含沼液)自行还田的规模(500亩)以上种植主体不超过3家(含3家)。
四、补贴方式和标准
1、补助方式。先服务后补贴。
2、补助标准。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实施主体按照88元/亩补贴,堆肥还田数量不低于150公斤/亩;自行还田的实施主体按照粪肥还田数量的30%补助,粪肥还田数量每亩达600公斤及以上的,按还田面积每亩补助88元,不足600公斤的,按比例进行折算,单一实施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五、任务面积
完成粪肥还田面积34000亩。主要实施区域为野市乡、南港镇、蒙山镇、新界埠镇、镇渡乡、塔下乡、敖山镇,2024年项目已实施粪肥还田的地块不再重复实施。
六、遴选程序
实施主体自愿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专家评审。
1、服务主体申报。具备条件的申报主体根据填写申请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报上高县新政府大楼9楼915室(咨询电话:2516630)。
2、专家评审。申报结束后,上高县农业农村局邀请省市相关专家对申报主体申报资料审核和现场考评,根据专家评分结果择优确定粪肥还田服务主体。
3、评审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提供还田服务的实施主体每一批粪肥现场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公示;自行还田的规模(500亩)以上种植主体可边堆沤边检测,检测合格后还田。
4、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并检测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效期为一年。
5、公示确定后,上高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专家评审得分情况分配粪肥还田面积,并与实施主体主体签订合同。
6、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与服务对象或所在乡镇签订粪肥还田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地点、面积、数量和时间等。
7、实施主体应提供粪肥收集、处理、运输、还田全过程服务。
8、实施主体在粪肥还田服务过程中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立即取消资格,并中止合同。
七、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合一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近一年企业征信证明(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
3、畜禽粪便处理场地用地手续或其他用地证明;
4、堆肥生产场区平面图及工艺流程(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
5、堆肥配比(4%以上原料及构成、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
6、项目所用原料(畜禽粪污)来源于上高县域内证明;
7、近6个月每批次样品检测报告(有相关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
8、已完成堆沤粪肥(或原料)和沼液检测报告(自行还田种植主体);
9、自有粪肥施用地块证明材料(自行还田种植主体);
10、申请表;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1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及社保缴纳凭证;(依法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完善服务的证明材料);
1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如有);
15、申请人应提供以上全部证明材料,缺少任何一项总体评分为0分。专家根据以上材料和《上高县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2024年未完成部分实施主体遴选评分表》评审,满分100分,实施主体得60分以上(含60分)合格,不合格取消参与资格。
八、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17时整,逾期不予受理。
2、报送地址:上高县新政府大楼9楼915室(清莲路9号)。
3、联系人:叶奇,19170743050,0795-2516630。
附件:
1、上高县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2024年未完成部分实施主体遴选评分表(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
2、上高县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2024年未完成部分实施主体遴选评分表(自行还田种植主体)
3、上高县2024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粪肥还田未完成部分实施主体申请表 表格下载
样表示例
上高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5日
附件1:
上高县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2024年未完成部分实施主体遴选评分表(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
主体名称:
序号 |
评分标准 |
得分 |
1 |
畜禽粪便处理场地 (15分) 畜禽粪便处理场区(地面硬化、有防渗漏、防径流和雨污分流)有一定规模,其中3000平方米以上的得5分、6000平方米以上得10分(以堆肥生产场区平面图和专家现场核实为准);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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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现场与处理能力(30分) ①现场堆肥达6000吨以上的得20分;现场堆肥达3000吨以上不足6000吨的得15分,以3000吨为界,堆肥数量每减少300吨减1分,以此类推;现场已有未完成堆沤畜禽粪污3000吨以上的得5分,以3000吨为界,每减少600吨减1分,以此类推(以专家现场核实为准、堆肥重量=堆肥体积*0.8)。 ②堆肥还田数量以150公斤/亩为基数,每增加6公斤加2分,最高得10分。(由实施主体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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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堆肥收集处理技术和设备(25分) ①具有成熟的堆肥生产技术。(20分)有有机肥料登记证的得2分;与有资质的第三方签订粪肥及原料长期(1年及以上)检测合同的得3分;现场堆沤工艺完善的得5分,不完善的根据专家意见相应扣分;现场有堆沤所需预处理设备、发酵设备、检测仪器等设备(含粉碎机、翻堆机(翻抛机或反应器)、水分检测仪、温度计等)的得10分,其中无翻抛(堆)机或反应器此项不得分,其他每少一项扣2.5分。 ②收集、运输、撒施车辆。(5分)具有畜禽粪污收集、运输、施用相关设备和车辆,每套(辆)符合项目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或车辆计1.5分,共3分;具有符合项目要求的施用相关设备的,得2分。 以上以专家现场核实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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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管理规范、堆肥及原料进出库、堆沤台账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可行。(30分) ①本项目有关的全部堆肥原料有完善进货记录且与上高县域内畜禽养殖企业签订合同的得10分。其中无进货台账的扣5分,进货台账少批次的、每批次扣1分;没有签订合同的扣5分,合同与进货台账不匹配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有虚假合同扣10分; ②提供所有批次堆肥数量和每批次堆肥生产的工作日志(含混料时间、混料种类、混料量、混料比例、每次翻抛记录、翻抛温度、堆沤完成时间及其他情况等)的得10分;工作日志不全的,按照批次和工作内容每少一项扣1分;每少报一个批次扣5分、扣完为止; ③项目实施方案完善,能提供合理的粪肥还田实施进度及保证措施、粪肥运输及施用方案、粪肥还田安全保障措施和项目材料归档方案、项目账目完善方案的得10分,每少一项扣2分。 以上根据专家核实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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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满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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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 评审专家:
附件2
上高县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2024年未完成部分实施主体遴选评分表(自行还田种植主体)
主体名称:
序号 |
评分标准 |
得分 |
1 |
粪肥处理场地(含沼液) (25分) ①粪肥处理场地选址和布局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的得10分(以专家现场核实为准);粪肥处理场地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得5分。 ②种植基地500-1000亩的得5分,1000亩以上的得10分。(以租地合同、图纸和种植现场专家核实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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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现场与处理能力(20分):自行还田种植主体二选一 ①沼液处理。(20分)与沼液生产企业签订沼液处理协议且可处理量能达到10000立方以上的得10分,可处理量能达到5000立方以上的得5分(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现场沼液量为准);沼液还田数量以3立方米/亩为基数,每增加1立方米加5分,最高得10分。 ②堆沤肥。(20分)种植主体自行堆沤粪肥,现场有粪肥原料(含畜禽粪污和辅料)或堆沤粪肥,粪肥原料以其申报面积(不超过种植面积)*1吨为界,每少6%,少1分,扣完为止;已完成堆沤的粪肥按申报面积(不超过种植面积)*0.6吨为界,每少6%,少1分,扣完为止;粪肥原料和堆沤粪肥二者总量不超过申报面积(不超过种植面积)*1.5吨。(以专家现场核实为准) 沼液和堆沤肥二者不可同时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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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粪肥收集处理(20分):自行还田种植主体二选一 ①堆沤肥生产技术及运输、施用。(20分)与有资质的第三方签订粪肥及原料检测合同的得5分;现场堆沤工艺完善的得6分,不完善的根据专家建议相应减分;现场有堆沤设备(如铲车等翻堆设备)的得5分。有畜禽粪污收集车辆的得2分;有施用车辆的得2分。 ②沼液收集、运输、施用车辆和相关设备。(20分)有沼液专用收集、运输车辆各1辆及以上的得20分,每少一辆扣10分;管道直接运输到地块的,有完善的沼液运输和施用相关设备的得20分。 以上以专家现场核实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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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管理规范、粪肥及原料进出库、堆沤台账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可行。(35分) ①堆沤肥。(10分)本项目有关的全部粪肥原料有完善进货记录且与上高县域内畜禽养殖企业签订合同的得10分。无进货台账的扣5分,进货台账少批次的、每批次扣1分;没有签订合同的扣5分,合同与进货台账不匹配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有虚假合同扣10分。 ②沼液。(10分)项目处理的沼液有完善生产台账的得10分,不完善的相应扣分; ③项目实施方案完善,能提供合理的粪肥还田实施进度及保证措施、粪肥运输及施用方案、粪肥还田安全保障措施、项目材料完善、项目账目完善的得10分,每少一项扣2分。 以上以专家核实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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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满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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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 评审专家:
附件3:
上高县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2024年未完成部分实施主体申报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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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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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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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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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沤场地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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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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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能力 |
已发酵好粪肥批次、数量 正在处理粪肥批次、数量 |
堆沤设备(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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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肥收集、还田设施(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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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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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