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9年4月23日修订);
(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
(三)《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
(四)《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第58项);
(五)《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3第23项);
(六)《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七)《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赣府发〔2018〕40号)
(九)《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十)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赣卫监督发〔2018〕1 号)。
四、受理机构
上高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五、决定机构
上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规范、齐全;
3.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场所标准规范等要求,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八、许可材料
(一)首次办证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公共场所地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或现场环境照片),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由许可受理人员补充;
5.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者评价报告(可在许可后2个月内的许可审批部门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卫生许可现场复核时提供);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二)延续
申请单位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者按照首次申请重新办理。
1.卫生许可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