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证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
二、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审批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四、受理机构
上高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五、决定机构
上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5)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类别资格的人员及设备。
八、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资格证书或身份证(复印件);
(5)《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无大型设备不提交;
(6)放射工作场所平面示意图;
(7)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
(8)放射工作人员相关知识培训及健康监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放射规章制度(放射科工作制度、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申报人在上高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申请
(二)受理
申请成功后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考虑予以办理。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事项,予以办理《卫生许可证》,即时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证件。
十、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自行领取
十三、监督投诉
0795-2521558
十四、办公地址及时间
办公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
电话:0795-2521558
夏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冬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