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上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曲东 职务:党委书记、主任
地 址:镜山大道7号
受托单位:上高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黎志光 职务:书记
地址:和平路
为加强我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给上高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在上高县辖区内行使。
一、委托事项与委托权限
受卫健委委托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对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负责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食品安全、中医药监督等相关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办县卫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委托方的权力义务
1、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2、提供与委托执法相关的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
四、受委托方的权力义务
1、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2、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受托单位承担。
3、受委托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要求,依程序、按委托权限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违法案件的查处,受委托单位应按季度将办理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适用一般程序违法案件的查处,受委托单位在案件办结后二日内应将行政处理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报委托机关备案;发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受委托单位应及时向委托方请示汇报,由委托方决定办理机构。
五、法律责任
1、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执法执收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受委托执法导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费和行政赔偿费用依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执行。
2、受委托单位越权执法,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
六、其它
1、新的法律及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导致委托方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法律及政策文件执行(重新签定行政执法委托书)。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托单位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报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印章): 受托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2年 1月 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