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市局抽检计划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上高县3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上高县象秀副食品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半边梅(蜜饯)
购进日期:2024年01月27日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高县象秀副食品店采购食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高县象秀副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上市监食处罚〔2024〕43号)
上高县福耀商贸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半边梅(蜜饯);
2、蚕豆(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购进日期:1、2024年01月27日;
2、2024年01月27日。
不合格项目:1、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2、酸价(以脂肪计).mg/g。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高县福耀商贸店采购食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高县福耀商贸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上市监食处罚〔2024〕44号)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