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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民政局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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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行政事项名称 行政事项类别 证明事项名称 出具证明的单位 备注
1 省、市、县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场所使用权证明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2 省、市、县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场所使用权证明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3 市、县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行政许可 立项文件 发展改革部门  
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
4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三)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行政许可 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  
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证 民政部门  
残疾人证 残联组织
6 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证明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民政部门、村(居)委会  
7 收养登记(三)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确认 收养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出具婚姻登记证件 民政部门  
收养人提交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结婚证 民政部门
生父母送养的,提交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卫生健康部门
被收养人是残疾未成年人的,提交残疾证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除外)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
解除收养登记时提交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的,提交查档证明 民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离婚的出具离婚证件 民政部门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提交书面委托书 村(居)民委员会、公证机关
8 市、县 收养登记(四)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收养登记证 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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