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涓润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和《上高县涓润水务有限公司取水工程(5600m3/d)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了评审,形成了评审意见,现你公司已根据专家组意见修编完成。经研究,现就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上高县田心镇现状共有两座水厂,分别为田心一水厂(也称田心自来水厂,以下简称一水厂)和田心二水厂(以下简称二水厂),其中一水厂净水厂位于田心镇田心村大行山(东经114°36′20.328″,北纬28°08′13.935″),原取水许可量为36.5万m3/a,取水水源为堆石坝水库,取水口位置为东经114°37′33.42″,北纬28°07′57.12″;二水厂净水厂位于墨山镇东北角的山坡上(东经114°35′58.226″,北纬28°10′20.669″),原取水许可量为167.9万m3/a,取水水源为锦江,取水口位置为东经114°35′11.64″,北纬28°11′34.44″。两座水厂原管理单位均为上高县田心镇人民政府,2024年1月,田心镇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上高县涓润水务有限公司,一水厂和二水厂由新成立的上高县涓润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二、同意本项目变更申请。由于一水厂水源工程堆石坝水库的坝后电站-石坝水电站已于2022年停止发电并拆除了相关设施,且堆石坝水库水质较好,可重力自流引水至一水厂,相比二水厂自锦江提水,再加压送至净水厂处理达标并再次加压后送至田心镇供水,可节约大量的运行费,水质也更有保证。因此,同意本项目的变更申请,总取水量指标和取水地点不变,但增加堆石坝水库取水量,减少锦江取水量,同时合并两座水厂的取水许可证。
三、同意本项目取水规模。本次论证本项目用水规模保持不变,日最大取水量为5600m3/d(其中一水厂3000m3/d,二水厂2600m3/d),年取水量为204.4万m3/a(其中一水厂109.5m3/a,二水厂94.9m3/a),供水范围为田心镇辖区范围。本项目依据供水范围、人口等经济社会情况,农村居民用水取100L/(人•d),集镇居民用水取120L/(人•d),满足江西省《生活及服务业用水定额第2部分:服务业、居民生活和建筑业》5.11中农村居民集中式供水生活用水定额要求(120L/(人•d)及《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43824-2024)等相关规程规范、定额标准要求,用水水平较好,用水定额及用水规模基本合理。
四、基本同意本项目取、退水影响分析。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不会对区域水资源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取水对区域水资源、水功能区的影响、生态系统及其他用水户的影响较小。
本项目退水主要为田心一水厂、二水厂工作人员生活污水退水和制水退水。水厂生活污水退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绿地浇灌不外排;运行期间产生的水厂制水退水为滤池的反冲洗用水和反应(沉淀)池的排泥水,主要污染物为SS(悬浮固体),水厂制水退水量为取水规模的3%,168m3/d,6.13万m3/a(其中一水厂90m3/d,3.29万m3/a;二水厂78m³/d,2.85万m3/a)。两座水厂自身制水退水经沉淀处理后通过农灌渠排入附近农田灌溉,排放规律为间歇式排放,项目退水方案基本可行。
五、同意本项目节水评价。本项目分析了区域及本工程的用水指标、用水效率、现行节水措施和效果,提出的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建议基本合适。
六、你公司应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取用水台账,确保项目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符合控制目标。
七、你公司应做好取用水计量工作,定期检定或者核准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八、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九、建设项目取水事项的取水规模、地点及用途等若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上报我局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特此批复。
上高县水利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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