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卫生用农药的定义
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蟑螂)、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常见的卫生用农药有樟脑丸(防霉防蛀)、驱蚊水、蚊香、杀蟑螂饵剂等。
02 卫生用农药的性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对农药的定义,卫生用农药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进行管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明确“如果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03 卫生用农药的经营资质
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04 卫生用农药的标签应当标注内容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标注。
(一)应当标注的内容:
1.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2.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3.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4.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5.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二)不得标注的内容:
卫生用农药标签不得含有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05 卫生用农药的信息查询
中国农药信息网,输入农药登记证号即可查询产品标签内容。
06 法律责任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号而生产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