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种养循环结合,促进粪肥还田利用,推动我县农业绿色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 年全省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等三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5〕8 号)文件要求,为切实有效推进项目实施,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补奖试点,扶持一批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以及规模以上种植主体自行堆沤还田,现面向全县公开遴选项目粪肥还田实施主体。
一、遴选对象
提供粪肥收集、处理、运输、还田全过程实施的主体(含提供第三方服务和种植主体自行还田的堆沤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二、遴选条件
(一)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企业社会信誉度好,没有不良记录。申请人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申请。
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参与遴选的企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上高县域内有粪肥收集处理和存储场地(处理沼液的,应与沼液生产企业签订沼液处理协议),且粪污处理场地用地手续齐全,环保措施得当;粪污处理技术能满足《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要求。
4.粪肥质量。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企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实施主体,堆肥产物有机质、水分、砷、汞、铅、镉、铬,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种子发芽指数等限量指标符合《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NY/T3442-2019)质量要求,沼液应符合《沼肥》(NY/T2596-2022)标准;规模以上种植主体自行堆沤还田或沼液还田的,粪肥(含沼液)重金属(砷、汞、铅、镉、铬)和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等限量指标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21)或《沼肥》(NY/T2596-2022)标准。
(二)申请人须提供资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及社保缴纳凭证;(依法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自行还田的种植主体,确实没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可不提供);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完善服务的书面承诺函);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提供畜禽粪便处理场地用地手续或其他用地证明;
(三)评分标准(具体以遴选评分表为准)
1、畜禽粪便处理场地
畜禽粪便处理场区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环保措施得当。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企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等主体畜禽粪便处理场区有一定规模。自行还田的实施主体有一定规模的自有种植基地。
2、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现场与处理能力
实施主体或与其签订协议的沼液生产企业现场已有一定数量的堆肥及原料或可处理沼液库存。堆沤肥还田数量不少于153公斤/亩,沼液不少于3立方米/亩,并提供施用到田服务。
3、粪肥收集处理
畜禽粪便来源稳定、且均来源于上高县域内养殖企业所产生的畜禽粪污。
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企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具有成熟的堆肥生产技术,已处理好的粪肥质量合格;有粪肥成品和检测合格证明;自行还田的实施主体有一定的堆沤肥生产技术;粪肥及原料质量控制得当,自有检测设备或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合作;有粪肥收集、运输和施用设备(车辆)。
4、项目管理规范、粪肥及原料进出库、堆沤台账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可行。
5、以上项目满分100分,实施主体得60分以上(含60分)合格,不合格取消参与资格。
6、提供以上“申请人须提供资料”要求的全部证明材料,缺少任何一项总体评分为0分。
以上评分办法由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遴选主体数量
堆肥还田专业化服务组织(第三方服务)不超过6家(含6家),粪肥(含沼液)自行还田的规模(300亩)以上种植主体不超过5家(含5家)。按照专家打分择优选择。
四、任务面积
本次粪肥还田面积不少于10.22万亩,总金额人民币玖佰贰拾万元整(¥9200000元)。实施区域为全县各乡镇。乡镇统一组织粪肥需求申报,经上高县农业农村局同意后,专业化服务组织与乡镇和种植户对接。自行还田种植主体需将实施地点和面积报所在乡镇。
五、补贴方式和标准
1、补助方式。先服务后补贴。
2、补助标准。90元/亩,不重复补贴;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实施主体按照90元/亩补贴,堆肥还田数量不低于153公斤/亩;自行还田的实施主体按照粪肥还田数量的30%补助,粪肥还田数量每亩达600公斤及以上的,按还田面积每亩补助90元,不足600公斤的,按比例进行折算。沼液以10吨(立方)/亩为基数,还田数量达10吨(立方)/亩及以上的,按还田面积每亩补助90元,不足10吨(立方)/亩的,按比例进行折算。排名第一的自行还田种植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含)50万元,排名第二的自行还田种植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含)40万元,排名第三的自行还田种植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含)30万元,排名第四的自行还田种植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含)20万元,排名第五的自行还田种植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含)10万元。
3、自行还田的实施主体应提供承包合同(有准确面积),图纸等证明材料。其申报地点(该地点承包合同内全部面积及同一主体连片种植面积)不再享受第三方堆肥还田服务;且沼液和堆沤肥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4、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实施主体,如遴选排名第一的,应提供不少于2500亩沼液施用还田服务;遴选排名第二的,应提供不少于1500亩沼液施用还田服务。
六、遴选程序
实施主体自愿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专家评审。
1、服务主体申报。具备条件的申报主体根据填写申请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报上高县新政府大楼9楼915室(咨询电话:2516630)。
2、专家评审。申报结束后,上高县农业农村局邀请相关专家对申报主体申报资料审核和现场考评,根据专家评分结果择优确定粪肥还田服务主体。
3、实施主体遴选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提供还田服务的实施主体每一批粪肥现场抽样,所申报全部批次样品的全部检测项须检测合格;自行还田的规模(300亩)以上种植主体堆沤完成后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还田。
4、结果公示。评审结果通过、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效期为一年。
5、公示确定后,上高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专家评审得分情况分配粪肥还田面积,并与实施主体签订合同。
6、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与服务对象或所在乡镇签订粪肥还田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地点、面积、数量和时间等。
7、实施主体应提供粪肥收集、处理、运输、还田全过程服务。
8、实施主体在粪肥还田服务过程中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立即取消资格,并中止合同;具体管理措施见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管理办法等。
9、遴选完成后,根据遴选得分分配资金份额。
七、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合一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近一年企业征信证明(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
3、畜禽粪便处理场地用地手续或其他用地证明;
4、堆肥生产场区平面图及工艺流程(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
5、堆肥配比(4%以上原料及构成、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
6、项目所用原料(畜禽粪污)来源于上高县域内证明;
7、近6个月每批次样品检测报告(有相关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
8、已完成堆沤粪肥(或原料)和沼液检测报告(自行还田种植主体);
9、自有粪肥施用地块证明材料(自行还田种植主体);
10、申请表;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1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及社保缴纳凭证;(依法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自行还田的种植主体,确实没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可不提供);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完善服务的证明材料);
1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如有);
15、申请人应提供以上全部证明材料,缺少任何一项视为不满足遴选条件。专家根据以上材料和《上高县2025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粪肥还田实施主体遴选评分表》等评审,满分100分,实施主体得60分以上(含60分)合格,不合格取消参与资格。
八、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17时整,逾期不予受理。
2、报送地址:上高县新政府大楼9楼915室(清莲路9号)。
3、联系人:李小毛,13979591741,0795-2516630。
附件
1、上高县2025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实施主体遴选评分表(第三方堆肥)
2、上高县2025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实施主体遴选评分表(种植主体自行还田粪肥)
3、上高县2025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实施主体申报表
上高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