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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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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公共服务事项:1

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服务对象:持有上高县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上高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上府办发20224号)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材料:一证一书,即身份证、《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办事流程:

第一步任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乡镇场(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赣服通上网络自主申请。

第二步:乡镇场(街道)审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可同时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申请情况、入户调查。

第三步: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且核对报告出来后,乡镇场(街道)民政所结合核对结果,公示、入户调查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场(街道)审批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确认决定。

第四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给予低保救助,确定保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

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指南:

服务对象有上高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特困救助。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材料:1困难救助申请书;2本人身份证原件3本人户口本原件。

办事流程:

第一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赣服通上自主申请

第二步:到乡镇场(街道)民政所领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填写,乡镇场(街道)审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可同时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申请情况、入户调查。

第三步: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且核对报告出来后,结合入户调查、公示结果进行审核,民主评议

第四步:审核评议通过后,填写特困供养人员审批表

第五步:乡镇民政所、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第六步:公示无异议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发放特困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服务对象有上高县户籍的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申请材料:1临时困难救助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3《上高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报批表》;4、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残疾证等复印件;5、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医疗救助结算单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证明;子女接受教育等凭证;村(居)委会出具的溺水、雷击等情况证明;6、非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提供有关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证明。

办事流程:

第一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赣服通上自主申请

第二步:到乡镇场(街道)民政所领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填写,同时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乡镇民政所提起系统发起核对

第三步:核对报告出来后,结合入户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第四步:审核通过后,填写上高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报批表

第五步:县民政局审批、审定临救助金额。

第六步: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

20、综合业务:监督检查

1.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沿江中路18号)(老政府办公大楼)712室;邮编:336400

2.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上高县民政局0795-2511829

低保局0795-2511721

21、社会救助:救助标准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22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400元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82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530元。

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80元农村特困供养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780元,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80元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半失能照料照料护理补贴、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1380元、350元、80元。

临时救助标准: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但是小金额先行救助标准每次不超过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对物资获取困难或应救助对象要求可采取等额实物救助。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3、特别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4、因情况特殊导致困难情形特别严重,需要增加救助金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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