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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自然资行处决字[2023]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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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上高县澜阳矿业有限公司

址:上高县蒙山镇

上高县澜阳矿业有限公司擅自于20199月在上高县蒙山镇楼下村越界开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测绘有限公司测量报告

2.问询笔录;

3.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依法向上高县澜阳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上高县澜阳矿业有限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当事人退回矿区内开采;

2、对越界开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物价认定部门的价格认定结论,没收越界开采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壹拾伍元整(32615元整),并处以20%的罚款:陆仟伍佰贰拾叁元整(6523元整)

3.罚没款合计:叁万玖仟壹佰叁拾捌元整(39138元整)

4.责令当事人限期内对越界开采范围内进行生态修复工作,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告知我局。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上高县自然资源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上高县财政局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时限为拆除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博、徐康昕

话:0795-2503592

: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203室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20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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