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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自然资行处决字[2023]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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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堂镇磻村枧田组:

我局于 2023年9月26日对你(单位)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在上高县翰堂镇磻村枧田组境内无证开采粘土的行为一案已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在上高县翰堂镇磻村枧田组境内无证开采粘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问询笔录;

2.勘测报告;

3.价格认定协助书;

4.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已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规定及《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1.函告翰堂镇人民政府督促当事人对无证开采点做好生态修复;

2.按照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给出的评估价格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陆万零玖佰伍拾伍元整(¥:60955元),并处违法所得30%罚款壹万捌仟贰佰捌拾陆元伍角(¥:18286.5元);罚没款总计柒万玖仟贰佰肆拾壹元伍角(¥:79241.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上高县自然资源局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上高县财政局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冯建鹏、李琪

电  话:0795-2503592

地  址: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203室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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