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新同济发石料厂: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对你(单位)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 法批准,擅自于2023年1月在上高县蒙山镇楼下村境内越界开采一 案已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擅自在上高县蒙山镇楼下村境内越界开采建筑用灰岩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矿产资源属于 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 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 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问询笔录;
2.实地勘测报告; 3.价格认定协助书; 4.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3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 告知,你(单位)已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 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
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 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 以下的罚款”规定及《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 本条例,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 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退回矿区范围开采。
2、按照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给出的评估价格没收违法所得,共 计人民币:捌万柒仟零贰拾壹元整(¥:87021元整);对越界开采行 为处以2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肆佰零肆元贰角(¥:17404.2 元);罚没款合计:壹拾万零肆仟肆佰贰拾伍元贰角(¥:104425.2 元整)。
3、责令当事人对越界范围开展界外复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到上高县自然资源局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上高县财政 局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 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 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冯建鹏、李琪 电话:0795-2503592
地址:上高县自然资源局203室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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