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纳隆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3年5月4日对你(单位)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于2023年4月在上高县蒙山镇小上村境内越界开采一案已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在上高县蒙山镇小上村境内越界开采建筑用灰岩,经第三方资质测绘公司浙江合信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测得越界开采方量30062.87m³,数量为75157.18吨,根据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越界开采灰岩石原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该企业越界开采的灰岩石原矿认定金额价值为41.111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问询笔录;
2.实地勘测报告;
3.价格认定协助书;
4.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已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规定及《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退回矿区内开采,并重新设立矿界围栏;
2、责令企业对越界开采部分做好生态修复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挂网喷浆等生态修复前期准备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全部生态修复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越界开采矿产品价值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建议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上高县自然资源局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上高县财政局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冯建鹏、李琪
电 话:0795-2503592
地 址: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203室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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