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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自然资行处决字[2023]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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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锦全 :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单位)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依法批准,擅自在上高县高新园区境内无证开采粘土的行为一案已立 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 在上高县高新园区境内无证开采粘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 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 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 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 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  作。”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问询笔录;

2.勘测报告;

3.价格认定协助书; 4.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已 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 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 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一)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规定及《江 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未取得采矿许可 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  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 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按照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给出的评估价格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 民币:壹万玖仟玖佰伍拾元整(¥19950元整),并处以30%的罚款,

共计人民币:伍仟玖佰捌拾伍元整(¥:5985元整)。罚没款总计: 贰万伍仟玖佰叁拾伍元整(¥:25935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到上高县自然资源局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上高县财政 局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 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月)内直接向高安

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月)内直接向高安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冯建鹏、王淳强 电话:0795-2503592

地址:上高县自然资源局203室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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