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全县物业服务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自觉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严禁超标准收费。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依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公共部位收支情况、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实行政府定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的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收费。
四、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水电气等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代收的水电气等费用要与物业收费同时公示。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监管力度,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通过媒体公开曝光,确保物业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欢迎社会各界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