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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提醒告知书

时间: 2025-04-30 09:39 来源: 上高之声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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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提醒告知书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经营行为,确保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及广大销售者(含市场内销售商户、商场、超市、门店等经营主体)提醒告知如下:

一、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

农贸(农批)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如实记录入场销售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并应重点落实以下责任:

1.严把入场关。①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入场销售。②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需进行抽检或快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③鼓励优先采购带有《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④《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进货凭证,应至少包含“名称、产地、种植养殖者或者入场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保存载体可为纸质台账形式,也可为信息化形式。⑤对声称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市场开办者应查验、留存相关信息。⑥市场开办者可以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的《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销售凭证,有关要求不低于《承诺达标合格证》。

2.严把自查关。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依规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采取快检、送检等各种方式自检、自查。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依照入场协议或投保的农责险等保险,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并留存有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严把公示关。在市场入口处或醒目位置,设置电子公示屏幕或公示栏,及时公示食用农产品检测、日常检查情况、监管部门告示等有关信息,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信息应当包括采样项目和检测结果。

4. 严把培训关。市场开办者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加强培训和考核,并定期组织入场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市场销售者主体责任

1.严格信息公示。入场销售者应实行“四亮”,即亮证照、亮溯源码、亮承诺、亮检查记录。

2.抓好进货查验。入场销售者应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销售凭证、发票等资料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3.开具销售凭证。向购货者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猪肉分割销售的,“两证”中记载的数量应同步“数量分割”。

4.严格贮存管理。依法不得在食用农产品包装、清洗、保鲜贮存、运输等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用物质。

5. 配合抽检溯源。配合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抽样检验、溯源调查等工作。

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后要索取并留存购物凭证或发票,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我们将第一时间依法处置,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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